重庆日报讯 (记者 杨铌紫 实习生 李丰耘)近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市检察院日前出台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今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市检察院随即研究起草了《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共20条,包括线索范围、举报条件、举报途径、线索受理及移送、线索回复、奖励条件、奖励金额、不奖励情形、举报人保护、举报工作监督等。
具体来说,线索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4+1”领域外,还包括了最高检《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多个等外拓展领域。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办案效果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因素,每案一般奖金数额为500元至10000元。其中有特别重大影响、监督效果特别突出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的,可视情况在50000元以下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还规定,奖励条件为属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存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线索内容客观真实;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公益受损情形的初步证明材料。
同时,举报途径包括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举报以及网络举报,同时提倡、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案件线索,优先办理,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不奖励情形则包含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举报内容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举报内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项目的;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移送、举报的;匿名举报的;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