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法院集中曝光 2020年第2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为树立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集中曝光一批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兑现,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共建诚信社会。 1、案号:(2019)渝0101执753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人上吉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6221153P 法定代表人:傅炫集 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810050074 未履行标的:12204元 2、案号:(2020)渝0101执30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孙明胜 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909127770 未履行标的:200000元 3、案号:(2019)渝0101执7902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郎少文 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806103934 未履行标的:10000元 4、案号:(2019)渝0101执514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彭纯坤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410061511 被执行人2:彭剑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08194418 未履行标的:110000元 5、案号:(2020)渝0101执578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覃军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11194297 未履行标的:30820元 6、案号:(2020)渝0101执58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严斌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06067319 未履行标的:50000元 7、案号:(2020)渝0101执607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王朝琼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09074109 被执行人2:杨刚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02142214 未履行标的:40000元 8、案号:(2020)渝0101执66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文斌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09130010 未履行标的:54841.94元 9、案号:(2020)渝0101执67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牟芳祥 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102177418 未履行标的:17954元 10、案号:(2020)渝0101执559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项双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510061024 被执行人2:叶胜利 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909283915 未履行标的:83192元 11、案号:(2020)渝0101执82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彭华权 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5711110010 未履行标的:330000元 12、案号:(2020)渝0101执27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刘纯国 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005220670 未履行标的:36608.32元 13、案号:(2020)渝0101执37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彭亮 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8205281078 未履行标的:49839.38元 14、案号:(2020)渝0101执34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1:吴豪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12236812 被执行人2:杨艳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03198265 未履行标的:103512元 广大人民群众:以上被执行人在万州区法院所涉案件尚未执结且拒不主动履行,如您认识或了解以下被执行人并知晓其下落和财产线索,请主动拨打023-87666171进行线索举报,我们定当及时核实并早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各被执行人:法网恢恢必将疏而不漏,限你及时主动到万州区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万州区法院将对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多项强制措施,并在查得你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时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现对你发布如下限制消费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限 制 消 费 令 (2020)第2号 上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如你(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你(单位)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你(单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你(单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万州区法院授权发布